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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3-30
 
 
 

 

(吉农大字〔2016〕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吉林省《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财政专项拨款与财务管理绩效挂钩暂行办法》、《吉林省高等学校财政定额拨款与本科教学工作绩效挂钩暂行办法》以及《吉林省省属高校学科建设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学校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实施及追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事业发展规划相一致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应当与学校的发展规划相一致,与重点建设目标相配套。

(二)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和分级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类别,对其实施归口管理。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应当统一组织、逐级申报、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逐级按轻重缓急排序。

(四)依照规定、追踪问效原则。项目执行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财经规定和程序。项目管理应当强调绩效观念,项目完成后履行验收手续,重点审查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考核。对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进度监控;对不能达到相应支出比例要求的项目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主动适应申报专项资金工作要求,重视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吉林农业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的论证研究。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项目分管校领导及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科技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规划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图书馆、信息化教学与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协调咨询论证、审议、上级评审检查、绩效考评及奖惩建议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科技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规划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图书馆、信息化教学与管理中心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论证与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资金项目负总责。

(二)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专项支出的预决算。

(三)具体负责项目的落实,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上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编制项目中期自评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报告。

(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根据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验收或结算工作。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按照支持内容不同,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分为学科建设类项目、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等两大类。

(一)学科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科梯队建设、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等内容。

(二)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管网改造、教学及辅助用房等方面的维修改造、图书馆及校园网络等方面的扩容改造。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则上项目申报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较强的可行性、详细的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三)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等项目申报文本,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办公室牵头召开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会议,布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归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各相关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本单位发展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筹划、论证和确定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报办公室。

(四)办公室牵头成立学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成员为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相应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别报相关校领导审核。

(五)办公室对项目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办公室将获批项目及时告知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实施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以下方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一)对已获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

(二)对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未获补助的项目予以结转;

(三)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清除;

(四)对新增项目予以存入。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批准立项后,一律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支出的范围和比例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标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列支礼品、餐费、招待费等福利性支出,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时实行会签制,报销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一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实施全程监督、备案。对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大宗物资(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财政部门将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完工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资料应当归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成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进行校级绩效评价。对于被确定为省级绩效考评项目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省级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上级的绩效测评。

第二十六条  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对建设效果、绩效评估结果良好的项目建设团队予以表彰鼓励;对建设进展不力的项目建设团队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制其后续申报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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