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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30
 
 
 

(吉农大字〔2016〕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教财200418号)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贷款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联字201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对外筹措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长、短期借款。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债务的主办部门,负责对外筹措资金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债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举借债务须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举借债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上级部门有审批要求的,还应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学校确需对外借款时,由项目承办部门向计财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借款额度、借款必要性、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  计财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务运行的实际情况,组织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学校偿还能力进行分析,确定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等。

根据财务风险控制要求,学校资产负债指标严格控制在50%以内。

第八条  计财处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学校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近期资产负债表、借款意向性文件等材料。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借款事项,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

第九条  需要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外部审批的,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条  计财处根据相关的审批文件,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计财处为债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举借债务的计划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及时进行债务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借款的审批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努力降低财务成本,防止资金闲置,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对债务资金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确需改变用途的,由计财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与债权人沟通;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还应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计财处指定专人对债务进行管理。计划管理人员负责举借债务的计划审核和可行性论证;会计核算人员负责日常的账目核对;资金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做好按时还本付息工作;计划管理人员做好借款合同、会计档案等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还本付息资金应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中,做好偿债的准备工作,保证有足够资金进行还款,防止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十五条  如借款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由计财处提前30日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计财处与债权方进行商谈,申请办理借新还旧或借款展期等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借款完成的项目资产应加强监督检查。借款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债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的财务核算,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核算真实、完整;加强资产的收益管理,切实发挥债务资金建设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债务建设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对债务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借款业务,一律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借款;对未按规定擅自对外借款的,学校将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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