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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2016-03-30
 
 
 

(吉农大字〔2016〕30号)

为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资金风险防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学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有基本存款账户和国库零余额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均不可以提取现金。

第二条  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财经纪律,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职责,经过专业机构培训,持证上岗,自觉维护财经秩序。

第三条  出纳员应当严格、规范地按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在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业务时必须在结算凭证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和出纳员名章。

第四条  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第五条  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提取库存现金时,开具的《现金支票》应当填写规范,日期、金额、大小写及背书准确,银行预留印鉴清晰,并附有出纳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款说明书和《中国银行上门服务收(送)票据及结算凭证交接单》。

第六条  出纳员每日在接、送款箱时应当与押运人员做好交接手续,认真填写《押运交接单》,并仔细核实押运人员身份,在确认交接无误后完成交接工作。如果发现可疑情况或款箱有破损及其他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且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妥善处理。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以上开支范围与《吉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容相同时,按《吉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使用现金结算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此限额时需要通过转账结算,或者使用公务卡结算。库存现金限额为3天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额度,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额度;超过部分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资金结算科设置出纳员2人,实行现金收入、支出相互复核、互相制衡制度。由现金支出出纳员管理现金库,并负责每日的库存盘点和现金收入业务的复核;由现金收入出纳员负责现金支出结算的复核。

第十一条  在办理现金结算业务时,出纳员应当根据结算凭证认真填写现金收、支台账,并做好盘点业务,确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每日结账时发现现金有长、短款现象,必须当日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负责资金结算管理的业务负责人或由其会同非资金管理的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出纳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借现金;

(二)以白条抵现金;

(三)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四)以其他任何理由挪用现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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