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大字〔201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结算秩序,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所有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管理,由资金结算科按照此细则要求统一结算。
第三条 资金结算方式分为现金、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现金存款(现金存银行和POS机收款)等四种方式。
第四条 资金结算应当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内部控制为手段,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结算管理规范、安全、快捷、准确。
第五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账的管理方式。在办理现金支付结算业务时,国库资金利用个人的建行借记卡或公积金卡结算,非国库资金利用农行的借记卡或工资卡结算;在办理现金收入结算业务时,非国库资金的收款利用POS机,对公业务应当将现金存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内部控制和资金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学校资金结算科设置记账、现金、银行转账、国库资金结算等四类工作岗位。
(一)记账岗位负责资金结算科账务处理、银行票据复核、国库资金复核、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等工作。
(二)现金结算岗位负责所有现金零星支出和有关收款等资金结算业务,管理有关印章(鉴)以及POS机刷卡收款等业务。
(三)银行岗位负责银行转账、电汇、银行票据、有价证券、银行转账与收款业务和有关印章管理,以及与银行的票据交换工作。
(四)国库岗位负责国库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零星现金支付、转账和公务卡结算等业务;负责资金结算账务的复核、银行对账及单据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外币汇兑和境外汇款等工作。
第三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七条 在资金结算时,将会计人员打印的《吉林农业大学结算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作为结算凭证和依据,根据结算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结算凭证上应当有日期、金额单位、顺序号、结算账户、结算方式、摘要、结算金额、会计签名、经办人签名等要素。
第八条 资金结算的票据包括现金、现金存单、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电汇)、手续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银行票据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现金结算
第十条 现金收入结算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现金结算岗位人员接收经办人员持有的由会计人员打印的《通知单》,以及银行卡、有关收款票据。
(二)仔细查看结算票据和经办人签名,认真核对收款金额,通过POS机刷卡,打印收款凭证一式两份,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另一份交其本人留存。
(三)经交款人确认无误后,由现金结算岗位人员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和名章后登记现金收入台账。
(四)在办理对公存款业务时,需要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农大支行将现金存入吉林农业大学银行账户,再持现金缴款单到相关会计科室记账。凡是将单位现金存入银行的款项,必须持《现金缴款单》在当月底前到相关会计科室记账。
第十一条 现金支出结算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经办人员在结算《通知单》的右上角认真、工整地填写收款人姓名、财务指定银行的个人借记卡卡号,并由经办人签名和预留联系电话。
(二)现金岗位人员接收经办人员填写的结算凭证,仔细查看预留信息,审核无误后做好支付信息登记工作。
(三)在每个工作日的结算截止时间15:00之后,现金岗位人员与记账岗位人员核对当日现金支出的账务和金额。由现金岗位人员制作批量结算盘,打印批量结算明细,并将数据传到银行;由银行岗位人员打印转账支票1张,填好有关申请表,并送银行办理批量结算业务。
(四)银行接收资金结算科传递的数据,导入银行系统,批量发放,完成当日结算业务,并将发放的有关数据情况传回资金结算科。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收支管理模式,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办理提取库存现金业务。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从银行基本账户中提取所需现金;在办理完此项业务后,及时将库存现金存入银行,保持库存现金为零。
第五章 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银行转账结算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银行转账(含电汇)的人员,持相关会计科室打印的《通知单》,由经办人员在《通知单》的右上角认真填写收款单位、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以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填写的收款单位应当清晰、准确,不能出现漏字、白字、错字或自行添减字;账号应当准确无误,数字清晰,不能漏写或多写数字;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必须具备开户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等三个方面内容。
(二)经办人填写完毕后,交给银行岗位人员办理。
(三)银行岗位人员根据经办人所提供的转账信息,认真填制银行转账结算有关票据。
(四)银行票据填写完毕后,交给记账岗位人员复核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再由银行岗位人员到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收账业务时,先由银行岗位人员持银行出具的《收账通知》,打印单位的《银行收账通知单》,交给记账人员加盖印章,记入有关账户。
第六章 国库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国库资金的结算涉及现金、转账和公务卡结算,应当做到项目清晰、信息无误、数据准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严格控制将非财政资金转入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国库现金结算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员首先到相关会计科室进行账务处理,持《现金结算单》到资金结算科国库岗位,在《现金支付结算单》右上角认真填写收款人姓名、建行的个人借记卡卡号,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二)国库岗位人员根据填写的个人付款信息,做好数据发放盘,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额度申请。
(三)代理银行确认所申请额度后,国库岗位人员将支付数据上传至网上银行,进行批量支付,转入个人卡内。
第十七条 国库资金转账(含电汇)结算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经办人员持会计人员打印的结算《通知单》,按转账要求在《通知单》上准确填写收款单位的转账信息。
(二)由国库岗位人员在国库系统的相应项目中做转账结算业务的额度申请;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将数据发送到代理银行。
(三)由国库岗位人员持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额度申请。
(四)代理银行根据单位所发送的数据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取申请的额度信息。
(五)由代理银行根据单位所申请的额度,对应每笔支付信息,逐笔进行转账支付。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办理业务之后,生成银行的转账凭证,完成转账业务。
国库岗位人员到银行自助机上打印网上银行的纸质转账结算凭证,作为会计转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国库转账结算业务受自身要求多、银行办理时限短及账户余额必须归“零”等限制,转账信息必须做到内容准确、数据精准,当天申请的额度当日支出。
第七章 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公务卡结算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吉林省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经办人到相关会计科室审核报销凭证、报销金额,确认列支的相应项目。
(二)由经办人到国库岗位办理有关消费条目数据的下载、汇总,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明细单》、《公务卡汇总还款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银行,一份交会计科室作为会计凭证,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三)会计人员根据下载的消费信息汇总表上的数据与票据进行核对,并进行账务处理,打印公务卡结算《通知单》。经办人员将《通知单》交给国库岗位人员。国库岗位人员到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代理银行按《公务卡还款信息汇总表表》上的有关信息逐人进行还款,并将还款情况以短信形式通知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根据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门的业务清算要求,每天必须在15:00之前将当天所申请的额度在银行网银账上复核完毕。
资金结算科每天须在13:30之前向代理银行申请额度,超过时限银行业务系统自行关闭。
第八章 POS机结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资金结算需要,在计财处学生收费科、资金结算科设置必要的POS机。学生收费科只限于收取学生的学费、公寓费,其余的结算业务全部由资金结算科办理。
第二十四条 POS机收款结算只针对个人进行刷卡收款。严格控制公款私存后,再进行刷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财务结算秩序,维护资金安全,严格控制用POS机为持卡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交款人员持个人银行卡(包括借、贷记卡或公务卡,跨行不收取手续费),到资金结算科进行刷卡结算。现金岗位人员用POS机进行刷卡结算,同时打印小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人确认刷卡信息并签字留存,一份交本人。
第二十七条 银行每天生成POS机结算的日终余额,银行岗位人员在收到银行打印的《银行收账通知》与打印的POS小票后核对金额是否相符;在确认无误后,打印收账通知,交给会计记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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