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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财务印章(鉴)管理办法

 
  2016-03-30
 
 
 

(吉农大字〔2016〕30号)

为加强学校各类财务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有效与资金安全,防止滥用、私用印章()造成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财务印章()分为计划财务处公章、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单位账号章、作废和附单印章以及个人名章。

    第二条  财务印章()应遵循“专人管理、相互牵制、用印有序、使用规范、用印合法”的原则。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条  财务印章()按下列分工进行保管使用:

(一)计划财务处公章由处长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保管使用;发票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资金结算科科长保管使用;学生收费财务印章由计划财务处学生收费科科长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使用。

(二)财务印章()由资金结算科保管。其中,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记账员保管;银行转讫印章、财务专用章、科研财务专用章、基建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单位账号章由银行岗位人员保管使用。

第四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应当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故请假时,不得将印章()直接交给其他人员,应填写印章()移交审批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并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完成交接。

计划财务处的非印章()管理人员需要携带印章()外出办事时,应当填写印章()移交审批表,注明事由和时间,由主管资金结算的副处长审批后,方可将印章()带走,并且必须在下班前将印章()交还给保管人。

此审批表由计划财务处档案员备案。对于在无印章()移交审批表情况下出现问题的,由责任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印章()的法律效力,管理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只能在与银行有关的业务和会计报表上使用,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由于其他事项需要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对属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非财务业务应当由主管处长审批。

第八条  科研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应当由计划财务处主管科研的副处长或科长签批,出纳员根据《财务印章用印审批表》准确用印。

第九条  发票专用章应当在确保单位已收到此笔款项,并且开具规范的税制发票时使用。

第十条  与工资、担保、贷款等有关的个人事项,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财务印章()在使用时应清晰、规范、合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用印。

第十二条  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只能办理与银行有关的业务,非银行业务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  不得在空白纸、表上加盖任何与财务有关的印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相应连带责任的,由管理使用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废止的印章(),应当及时上交学校办公室或档案馆封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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