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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16-04-12
 
 
 

 

(吉农大字〔2013〕2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均可按规定自愿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对于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在上述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校各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八条  计财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规定,学校确定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并与之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公务卡由计财处统一组织相关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开立包括下列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以学院(处室)为单位,如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连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计财处计划管理科;    

(二)计划管理科对申请开卡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交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财处核实确认,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

第十一条  公务卡免费开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免予收取挂失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第十二条  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人事处应将上述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财处,由计财处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向计财处提出变更申请,再由计财处通知发卡行,进行公务卡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由学校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可先支付后还款,并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本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或拨打建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588)办理。

第十六条  由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持卡人免费提供单笔500元以上的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否则视同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计财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计财处不予还款。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和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实需要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救济性支出;

(二)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支出;

(三)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导员补贴支出;

(四)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五)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出;

(六)职工差旅补助费、外派及值班人员误餐补助费;

(七)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支出;

(八)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九)其他不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当遇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不能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公务消费时,持卡人事前需先向计财处说明情况,计财处根据实际情况预借资金,或由持卡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学校财务制度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规定的,持卡人未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四)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六)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七)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承担并自行按规定的期限向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到计财处报销,便于财务部门及时通过银行向公务卡还款。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有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计财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及时报请审批。具体报账程序如下:

(一)首次刷卡或对使用公务卡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当先咨询会计科或科研经费管理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后再刷卡使用;

(二)在公务卡要求的使用范围内,持卡人应当先刷卡支付,并索取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三)报销人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签批后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核对卡号用)到会计科或科研经费管理科填写《公务卡报销凭证》;

(四)报销人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公务卡、填写好的《公务卡报销凭证》到资金结算科审核确定报销金额;

(五)报销人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签批后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资金结算科签批的汇总单到会计科或科研经费管理科办理报销业务;

(六)报销完成后由计财处负责归还公务卡内欠款,报销人员可以收到还款短信。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财处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计财处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办报销手续;也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自行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计财处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根据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上下载消费信息,经与发票上开列的数据核对无误后,从国库项目账中支出,将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送到代理银行,再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明细单”和“公务卡汇总还款信息表”一式两份,送交银行一份,会计留存一份;

(二)根据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卡行在国库零余额账户上申请所需还款额度;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单位财务人员在网银系统上进行账务处理,即先制单,再进行复核支出;

(四)根据单位送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明细单”和“公务卡汇总还款信息表”,发卡行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划转所需还款额度,进行还款。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发卡行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计财处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由发卡行及时通知计财处,由计财处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学校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库[2004]72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由发卡行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学校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由发卡行以纸制形式按月向计财处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适合学校的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学校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计财处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及时进行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计财处的监督;

(三)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七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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