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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16-04-12
 
 
 

 

(吉农大字〔2016〕3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校务公开,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信息,是指吉林农业大学按照国家财经法律规定,在学校财务管理和提供核算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吉林农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应该和可以公开的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财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财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经济安全,确保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财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三种类别;主动公开信息的受众范围为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在制作财务信息时或者获取财务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公开的形式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本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九条  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务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学生收费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

(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采购、验收、维修、调配、处置等管理制度。

(三)上级相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包括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发票管理办法、财政往来发票管理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等。

(四)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上缴教育事业收入返还情况等。

(五)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包括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决算报表等。

(六)教育收费情况。包括学校教育收费的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投诉方式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公开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公开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评定程序,并将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八)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拨款、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额度的执行进度情况。

(九)资产调剂、处置相关信息。对校内各单位公开资产调剂信息;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处置信息。

(十)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信息。向全社会公布采购信息,包括物资采购小组的设立、物资采购活动的运作方式、物资采购工作程序、物资采购纪律和监督等。

(十一)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向全社会公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物资范围、招标管理组织机构、招标程序、开标及评标办法等。

(十二)学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的支出情况。

(十三)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涉及职工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自主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包括提供部门账务查询、科研经费账务查询、个人公务借款欠款查询、经费汇款到账查询、学生学费宿费缴费查询、学生奖助学金查询等信息。

第十条  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主动公开以下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等。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财务信息外,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财务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财务信息;

(五)尚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财务信息;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校园网络、视频新闻、校内广播、校报校刊等予以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相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教育收费情况、重要财产及物资的采购调剂和报废处置情况、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在网上设置有效链接,提供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明细查询、部门及科研经费账务查询、公务借款及汇款到账情况查询、学生缴费欠费及奖助学金发放情况查询。

(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学校经费来源,财务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学校领导及校级行政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支出情况,受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情况等的通报。

(三)通过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开,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四)通过学校会议纪要、年鉴等形式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年度总结、年度计划、财务规划等。

(五)通过召开专门会议予以公开。主要包括通报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含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额度的执行进度情况等。

(六)通过学校公告栏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七)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公开。主要包括将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校内有关部门,并在校档案馆存档备案;将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信息编入学生手册。

(八)其他便于各类信息需求主体及时准确获得财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对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说明。对于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应当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学校财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信息的申请。

(八)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九)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财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应当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或者所属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财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财务资料及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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