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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

 
  2019-0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把其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应当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按时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学生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学生收费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以下简称收入管理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学校预算核拨。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学费的收取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二)公寓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公寓费的收取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三)代收费用: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的教材费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重新学习费、辅修学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统称应缴费用。

第八条  学生收费对象包括本科生,各类研究生、函授生、进修教师、来华留学生、校际之间的交流生等。

第九条  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代收费用应当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的原则,维护学生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条  学生收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周五为扣费的最后时限,学生应按学校提供的缴费方式足额存入应缴费用,周日为学校注册日期。计划财务处负责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将未缴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名单为缴费学生办理校内注册手续,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在校生的缴费方式有银行卡缴费、网上支付平台缴费、支付宝缴费、微信缴费、农行掌银缴费等。

(三)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缴纳应缴费用。

(四)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处审批后,方可缓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五)学籍变动学生其应缴费用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生全年在校月数为10个月)。其中,休学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复学后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新生收费标准收取;留降级学生(含纳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按降至班级收费标准收取。

(六)学生重新学习费、辅修学费的收取,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报收入管理科,学生可通过银行卡缴费、网上支付平台缴费、支付宝缴费、微信缴费、农行掌银缴费等。

(七)函授生的学费、公寓费一般按学年收取。

(八)进修教师由教学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规定标准收缴学费、公寓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公寓费。

第十一条  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因退学、休学、复学、结业、降级、转专业等异常情况造成的应缴费用增减变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证明形式通知收入管理科,收入管理科及时对其应缴费用和奖助学金进行调整。

退、休学的学生在办理退、休学事宜时,应结清所欠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发生的任何调寝、退寝、入住等情况,当事人应持辅导员出具的调寝审批表由辅导员及学生处、研究生院签字后,分别到调出和调入公寓管理员处签字,再到收入管理科办理,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多退少补。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学生寝室。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公寓费后需要收据的,可到收入管理科开具票据或自助打印。收入管理科开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款人等内容,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四章  退费办法

第十五条  学费退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学生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提出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在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经辅导员及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再到教务处由主管处长签字,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开具学生离校通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持学费收据到收入管理科办理退费。

(二)退费时以每月15日为限。15日以前办理的,退还当月至本学年末的学费;15日以后办理的,退还次月至本学年末的学费。

(三)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其所学专业调整差额

第十六条  公寓费退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缴纳公寓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公寓费。

(一)发生退费时,本科生需到辅导员处领取退寝申请表,由学院审批后到学生处审批,然后到所在公寓由公寓管理员开具退寝证明后,本人持相关申请和证明及公寓费收据到收入管理科办理退费。研究生需到研究生院领取并填写退寝申请表,由辅导员审批后到所在公寓由公寓管理员开具退寝证明,本人持相关申请和证明及公寓费收据到收入管理科办理退费。

(二)退费金额为办理退寝手续的次月至本学年末的公寓费。

(三)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在每年6月份离校时,不退公寓费。

第十七条  代收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实所退费用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学生到会计科办理退费。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申请学费减免的,一般应按照先交后返的原则进行。先交齐应交的学费,待批准或贷款到达学校帐户后再如数退还。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减免名单和金额,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报收入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费清欠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欠费名单由收入管理科统一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等单位负责催缴。函授生的欠费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催缴。进修教师的欠费由教学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催缴。来华留学生的欠费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催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每学期末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变动名单按时报收入管理科,及时更新学费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清理学生欠费:

(一)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欠费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核实,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学生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帮助其申请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也可以动员其通过勤工俭学、争取企业资助等形式筹措应缴费用。

(四)充分发挥社会和家长的作用,联系学生家乡所在地各级组织帮助做好清欠工作;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说明学生欠费情况,申明缴纳学费的政策与规定,促使其筹措应缴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应缴费用的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学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学生欠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被校内注册的学生取消其年度各类奖助学金和评优选先申请资格。对于开学后仍无故欠费的学生,学校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实施未缴费学生预警机制。对于9月30日前仍欠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在教育部学信网学年注册,停止其一切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因有助学贷款而未交学费的学生可持有效证明到收入管理科备案、说明情况,在贷款到达学校帐户后再收取应缴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毕业前尚未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由收入管理科将欠费名单及所欠金额提供给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缓发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缓发的本科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管理;缓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管理,直至其交齐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欠费毕业生,各部门、各学院不予开具能够证明该生为吉林农业大学毕业的相关证明,不予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证书号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无故离校的学生,应当由其辅导员及时提供书面说明,逐级上报,经审批后书面告知收入管理科,调整其相关学生信息,并停发其助学金等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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