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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15
 
 
 

吉农大党字〔201428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校内各单位:

《吉林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吉林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吉林农业大学公务活动接待清单

 

2014年5月26

附件1

吉林农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强化公务活动降本增效,确保年度“三公”经费依上级审核额度只减不增,巩固和扩大现有管理成果,推进“三公”经费严格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及制度化,根据中央和吉林省关于厉行节约、“三公”经费控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包括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含考察、学术交流、友好访问、培训及会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包括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含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及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包括反映学校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含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及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包括学校各教学、教辅及机关所属各部门等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支出是指从当年财政拨款(不含财政专项拨款)与学校事业性收入,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中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五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予调整。

第六条 “三公”经费按控制数报销,超支不补不报。遇到特殊情况,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学校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出国(境)人员要认真履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活动。

第八条  严格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备案的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学校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报销的费用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规定办理。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未按要求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和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一律不准借出国(境)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已按要求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擅自安排旅游的,发生的费用及其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出国经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严格控制审批,按年初预算额度控制报销,超支不补不报。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编制计划及更新处置等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使用排气量为1.8(含)以下、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越野车只作为下乡调研考察或处理突发事件时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编制数量、标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数量、标准及金额,严格做到只减不增。

(三)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依据需要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及现状,在编制学校预算之前,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并按有关程序规定审批办理。

(四)公务用车转让、变卖等处置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集中支付管理。

(三)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及他人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学习驾驶技术、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非工作时间动用公车(单位批准的公务活动需要除外)。

(四)公务用车费用实施分类、统一审批。各处级单位公务用车费用须由其“一把手”审批。审批按年初预算控制报销相关费用,超支不补不报。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及高效透明。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依据上级规定的接待范围、标准等,执行严格的审批控制。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统筹安排,不得超标准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陪同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及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标准,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酌情控制尽可能减少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食品、香烟及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含消费小票)、派出单位公函及接待清单等材料,由接待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

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财务“业务招待费”等有关科目和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准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准列入学校餐饮成本。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批和报销。各处级单位公务接待费用须由其“一把手”审批。执行预算控制,及时一事一结。财务部门依据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及额度,分级从严把关审批。经财务会计核算无误,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各部门既要加强公务接待的规范化管理,更要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及数量等事项。公务外出人员确需对方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及人员等事项。

(二)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禁止异地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及重复性考察等公务活动,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三)公务外出人员要在认真完成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任务结束后,实事求是地撰写书面报告并向单位领导及时汇报总体情况,单位对公出任务完成的效果要作出客观评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对学校的“三公”经费进行财务审查稽核。并履行以下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预决算,确保该项经费不挤占学校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切实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该项经费的预算支出,确保当年预算总额只减不增。

(三)组织开展“三公”经费核查、检查及业务指导,推进公务支出履行公务卡结算,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力争实现公务卡结算全覆盖。

(四)严格审核和监督各单位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考评通报。对超出预算控制数和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主动提醒和预警,深入推进各单位“三公”经费的公开公示工作。

(五)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及审计厅等部门要求认真汇报有关工作,并主动接受其检查、监督及指导,积极做好有关建议的整改等工作。根据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及要求,加强学校各部门“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指导工作。

(六)每年年终,开展学校决算信息核查。在编制当年决算时应统计汇总各部门“三公”经费实际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对超出当年预算控制数的单位,要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冲减抵扣。并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审计监督,主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整改,促进学校“三公”经费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认真履行督查及责任追究职责。随时进行明查暗访,认真组织自查、重点抽查及督促整改工作。严肃查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违规违纪问题。对超支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约谈,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建立“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定期公布和通报制度。除涉及保密规定外,公务接待费用发生由处级单位在当月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群众等各方面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有“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实施。

 

 

 

附件2

吉林农业大学公务活动接待清单

一、被接待对象情况

说明

1

单位全称

 

 

2

项目(依据公函)

 

3

到离时间(年月日)

 

4

人数(人)

 

5

代表姓名(职务)

 

其他同行人员姓名

(职务)

 

6

其 他

 

 

二、学校接待情况

 

1

接待单位(全称)

 

2

时间起止(年月日)

 

3

地点(场所名称)

 

4

费用(元)

 

5

陪同人数(人)

 

①代表姓名(职务)

 

②其他陪餐人员

姓名(职务)

 

 

 

6

其 他

 

 

7

单位领导(审签)

 

 

注意:此表一式二份,用于财务报销1份、接待单位统计留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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