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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例如:某人在2014年12月取得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4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20000÷12=1667 适用税率为10%
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下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
20 |
0 |
2 |
20 000 至 50 000元 |
30 |
2000 |
3 |
超过50 000元 |
40 |
7000 |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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